编辑:阮海山(越南)
审核: 陈孟彬(中国)
当中国建设工程企带着”国内经验”进入越南,他们面临的第一个灵魂拷问是:到底要不要设项目公司?中国员工该怎么派?这两个看似简单的决策,背后藏着价值数亿的法律陷阱。
一、路径选择:项目公司vs常设机构vs跨境服务
越南法律的特殊规定:
根据越南《投资法》(2020年)第22条、第24条:
“外国承包商在越南实施建设工程,必须通过在越南设立的项目办公室(Project Office)或项目公司(Project Company)进行,禁止以跨境服务方式直接从事施工活动。”
关键判例:2023年越南计划投资部(MPI)处罚某中国建筑企业
案情:中国企业与越南业主直接签订EPC合同,未在越南设立任何机构,派遣人员以商务签证进场施工。
处罚结果:
1.合同被认定为无效(违反《投资法》强制性规定
2.已完工程不予验收
3.企业被禁止在越南承包新项目
4.项目经理被驱逐出
1.2 模式选择
决策起点:项目合同金额+工期+业务性质↓金额<50万美元 或 工期<6个月 或 纯设计咨询?↓是→考虑设立”项目办公室”(需与本地承包商合作)↓否→金额>500万美元 或 涉及施工+运营?↓是→必须设立”项目公司”(独立法人)↓否→设立”项目办公室”或”分公司”
特别提示:2024年越南《建筑法》修订后,外资100%控股的建筑公司在资质申请上受限,必须通过与越南本地企业合资或联营方式承揽政府项目。
二、中国员工派遣:签证、许可与劳动法的”三重门”
关键红线:持商务签证(DN)或投资签证(DT)的人员,绝对禁止从事以下活动:
❌ 直接操作施工机械
❌ 现场指挥施工作业
❌ 签署工程技术文件
❌ 担任项目安全员、质量员
违法后果:《刑法典》第177条”组织他人非法居留、非法务工罪”,雇主罚款5000万-1亿盾/人,责任人1-5年监禁。
对于高级技术专家,可申请免劳动许可(《劳动法》第154条):
需母公司出具专家证明(证明其在集团内担任专家职务)
在越南工作时间不超过30天/次,累计不超过90天/年
需向MOLISA事前报备
2.3税务与社保:双重负担的破解
个人所得税(PIT):
越南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18条,外籍员工税务居民判定:
税务居民:在越南居住183天以上或拥有永久居所,全球收入纳税
非税务居民:仅就越南境内收入纳税
关键变化:2022年1月1日起,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员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,此前可豁免。
双重征税协定(DTA):
中越1995年签订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》,关键条款:
183天规则:中国员工在越南停留不超过183天,且报酬由中国雇主支付并在境外负担,仅在越南纳税
常设机构:如构成常设机构,中国雇主需在越南纳税
实务建议:
1.中国员工在越南停留控制在183天内(日历年度累计)
2.工资由中国母公司支付(境外负担)
3.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,享受协定优惠
三、替代方案:不设立项目公司的”灰色路径”与风险
3.1″挂靠”本地承包商模式
操作方式:
1.中国建企与越南本地有资质企业签订联营协议(Consortium Agreement)
2.越南企业作为名义承包商与业主签约
3.中国建企作为分包商或”技术顾问”实际施工
4.1大型EPC项目(金额>1亿美元)
推荐架构:
中国母公司(集团总部)
中国母公司(集团总部)
↓ 100%控股
香港控股公司(税务筹划层)
↓ 100%控股
越南项目公司(Công ty TNHH – 有限责任公司)
├── 与越南业主签订EPC合同
├── 申请建筑资质(或联营)
├── 雇佣中国员工(持劳动许可证)
├── 雇佣越南员工(直接雇佣或劳务分包)
└── 设备临时进口(海关保税)
关键优势:
1.风险隔离:项目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,不波及母公司
2.税务优化:利用香港-越南税收协定,股息预提税从10%降至5%
3.融资便利:可在越南本地银行获得项目融资
4.人员灵活:可合法派遣大量中国技术人员
4.2中小型项目(金额1000万-1亿美元)
推荐架构:
中国母公司
↓ 设立
越南分公司(Chi nhánh)或项目办公室(Văn phòng dự án)
├── 与越南业主签订合同
├── 与本地有资质企业**联营**(Joint Venture)
├── 派遣核心管理人员(3-5人,持劳动许可证)
└── 主要施工力量本地化(雇佣越南分包商)
注意事项:
1.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,母公司承担无限责任
2.项目办公室不能独立签约,必须以母公司名义签约
3.需严格控制中国员工数量,避免构成常设机构